大商所:关于开展部分化工品期货服务出口定价试点项目的通知

亚汇期货网 2026-08-24 16:18:00

为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服务化工实体企业出口贸易定价,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国际影响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开展部分化工品期货服务出口定价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安排 (一)试点品种 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 (二)试点企业 一类企业:大商所产融培育基地、试点品种交割厂库、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 二类企业:试点品种相关的其他产业企业 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进出口经营权,近12个月内在单一试点品种上自营出口量≥1000吨; 2.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品种期货交易经验或具备其他成熟的期货衍生品操作能力; 3.近三年未发生过海关、税务及期货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单位 期货公司(总部) (四)试点内容 项目模式:试点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采用对应试点品种期货价格(含聚丙烯期货、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聚氯乙烯期货、聚丙烯月均价期货、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月均价期货或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作为定价基准或保证金追加基准,推动基差点价模式在出口贸易中的落地应用。 项目要求: 1.采用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项目,要求期货定价权重不低于20%。对于基差点价的模式,须在出口贸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基准期货合约、升贴水标准、点价条款等核心内容。对于其他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模式,须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写明含有期货价格的定价计算公式等大商所认可的定价条款; 2.试点企业可以分多笔合同开展项目,要求在单一品种上的出口合同执行量合计不低于500吨; 3.跨境贸易的买卖双方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 二、试点实施流程 (一)企业备案(立项) 一类企业采用备案制,二类企业采用审批制。期货公司对意向申报试点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后,向大商所提交《化工品出口定价试点企业备案(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大商所完成审核后,纳入试点企业名单。备案(立项)后,大商所同申报项目的期货公司和试点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试点企业备案(立项)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二)订单申报 企业备案(审批)成功后方可提交订单申报,订单合同签订日期应不早于企业备案(审批)成功日期。期货公司在试点企业出口订单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商所提交《出口定价试点订单申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完成订单登记。 (三)结项申请 对应出口订单完成发货、报关、收汇后,由期货公司统一归集全套材料,在试点周期内集中提交结项申请,结项申请截止日期为2027年11月30日。 采用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项目,相关结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出口定价试点结项单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2.《出口定价试点结项报告》(见附件4); 3.出口合同/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确认的点价沟通记录; 4.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银行收汇水单; 5.期货交易结算单或相关风险管理材料。 采用期货价格作为保证金追加基准的项目,相关结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出口定价试点结项单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2.出口合同/补充协议; 3.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银行收汇水单(包含保证金追加资金流水)。 所有材料须保证信息相互匹配,确保全链路可追溯。 (四)结项审核 大商所对提交的结项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核查合同定价条款的有效性、点价行为的真实性、期货交易与订单的关联性,对存疑单据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据合作协议向申报项目的期货公司落实支持资金。 三、支持方案 (一)支持标准 采用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项目,期货定价权重在50%(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基础支持费用10万元,每增加一个新的交易对手方(以实际控制人认定),则追加支持5万元;期货定价权重在20%(含)至50%(不含)之间的,给予项目基础支持费用5万元,每增加一个新的交易对手方(以实际控制人认定),则追加支持5万元。若项目内单品种涉及多笔合同,以期货定价权重最低的合同为计价依据。 采用期货价格作为保证金追加基准的项目,单个企业单个品种定额支持1万元。 如同时采用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和保证金追加基准的,两项支持合并计算。 (二)支持上限 单个试点企业可以参与多个品种,每个品种的项目支持金额上限为20万元,多个品种的合计支持资金上限为30万元。 (三)特殊情况处理 如通过结项审核的项目合计支持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则优先支持一类企业项目,再支持二类企业项目。同层级内按照项目订单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支持,直至项目预算使用完毕。 四、违规处理 本试点实行全流程穿透式监管,大商所将结合期货交易数据、海关报关数据、外汇收付数据等开展交叉核验,不定期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大商所将视情节采取驳回申请、取消试点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暂停相关期货公司及企业后续项目参与资格等措施: 1.虚构出口订单、伪造合同、报关单、票据等材料套取支持; 2.关联空转贸易、重复申报订单; 3.其他违反本通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所有。 1.大商所有权根据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对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2.如遇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或出现不能满足本工作继续实施的条件时,大商所有权调整、暂停或终止本工作,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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